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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为民营经济“扎起”!内江出台121条扶持政策、公布责任单位和电话——


    来源:内江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时间:2019-05-09点击:3559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近日,内江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6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从支持民间投资和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并将责任落实到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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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细则如下:

    关于支持民间投资和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

    成本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切实支持民间投资和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 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 12366、2043471

    (二)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 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 12366、2043471

    (三)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针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于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43471

    (四)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缴税款。

    支持方式: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企业,向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后,逐级报省级税务局批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12366、2022458

    (五)月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12366、18183267580

    (六)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43471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6税2费。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2041661

    (八)减征页岩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

    (九)减征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帐薄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帐薄免征印花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

    (十)支持物流企业发展。

    支持方式:(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或出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

    (十一)去产能、调结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列入规定名单),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

    (十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关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工作;融入地方“产业项目重点推进年”活动,开展关区所辖内江市2019年重点项目《四川内江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进口环节职责范围内的减免税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扶持发展项目提供优惠帮扶。

    责任单位:内江海关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2026067

    (十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支持方式:对接省级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2022303

    (十四)清理中介服务收费。

    支持方式:全面开展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自查;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对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2022303

    (十五)降低报建成本。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的基础上,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持方式:将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设规模一次性核缴,调整为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分期核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2171493

    (十六)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企业。

    支持方式:

    1.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

    2.未被纳入“重点监管”或“市场禁入”名单的建设单位、本地施工企业以及在内江承揽业务满五年的外地施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

    3.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实行单个项目500万元封顶、同时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1000万元封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2171493

    二、降低用工成本

    (十七)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保。

    支持方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科

    咨询电话:2286620

    (十八)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支持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5%—12%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科室:归集管理科

    咨询电话:2045378

    (十九)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

    支持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人才政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在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各类职工差异化的单位配缴比例。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科室:归集管理科

    咨询电话:2045378

    (二十)简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支持方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申请在1%—4%范围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后在缓缴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科室:归集管理科

    咨询电话:2045378

    三、降低用地成本

    (二十一)优化年度计划分配。

    支持方式: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项目,落实由省级安排7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级匹配3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规划科

    咨询电话: 2047269

    (二十二)支持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租赁。

    支持方式:推进工业用地5-10年租赁、不超过20年短期出让方式,到期后可申请续期。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的,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5年以下(含5年)的租赁,一次性缴清土地租金;5年以上的,首笔价款只需一次性缴清5年的土地租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处室:土地利用科

    咨询电话: 2034420

    (二十三)支持使用标准厂房。

    申报条件: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区定位、租赁两层(不含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及以上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70%建筑面积为非自用)的企业。

    支持方式: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园区科

    咨询电话:2024194

    (二十四)支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

    支持方式: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研发设计、销售、行政管理及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食堂等配套服务设施,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配套服务设施的范围、类别,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咨询电话: 2034420

    (二十五)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支持方式: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咨询电话: 2034420

    (二十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支持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后,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咨询电话:2034420

    四、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七)降低办电成本。

    支持方式:供电企业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用户(居民住宅小区除外)、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用户的外部供电设施建设出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处,供电企业全面取消用户临时接电费收取。

    责任单位:国网内江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2283934

    (二十八)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零成本”接电。

    支持方式:对具备在供电企业直接装表立户条件的低压小微企业及低压零星用电客户实施“零成本”接电,其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接电电压等级门槛,将城市及农村城镇区域低压项目接电容量分别由100千瓦和50千瓦提升至160千瓦和100千瓦。

    责任单位:国网内江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2283934

    (二十九)开展售电业务改革试点。

    支持方式: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成立的售电公司为企业开展售电服务,由售电公司制定优质供电服务细则和企业用电申报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可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电力科

    咨询电话:2050958

    (三十)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

    支持方式: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按政策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调控和检测科

    咨询电话:2024431

    (三十一)降低电能替代用电价格。

    申报条件:新建电锅炉(大工业用电)、电窑炉(陶瓷、玻璃制造)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电能替代项目。

    支持方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用电量实行预结制,到户电价每千瓦时按0.38元预结;市场化交易完成后,按市场化交易结算到户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能源综合科

    咨询电话:2268270

    (三十二)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规模。

    支持方式:

    1.凡专变工业用户今年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执行范围,所有符合条件已核定输配电价的用电类别企业均可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对大工业用户丰水期用电量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执行富余电量政策,富余电量交易价格的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05元。

    3.鼓励企业参与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交易,弃水电量到户电价由弃水电量交易价加输配电价构成,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其中大工业用户使用的弃水电量不计入富余电量。

    4.开展绿色高载能企业跨省联动交易试点,对重点优势企业开展全水电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电力科

    咨询电话:2050958

    (三十三)实施重点企业用气专项优惠。

    申报条件:年用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且符合我市“四新一大”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门站价+管输费”优惠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咨询电话:2027139

    五、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四)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支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80%以上,且没有非鲜活农产品混装行为的车辆,免予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进出泸州和宜宾水运集装箱港口且正常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四川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的40%收取。对使用四川ETC卡且正常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其四川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总额的95%收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规划科

    咨询电话:2271311

    (三十五)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申报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资格的货运车辆

    支持方式:综合性能检测中的安全项目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在年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均可同步进行安检、综检和环检,不再重复检测和收费。货车只需一次上线、一次检测和一次收费即可完成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车辆年检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2274455

    (三十六)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办理车管业务。

    申报条件:需一次集中办理多台车辆登记上牌等车管业务的客货运输企业。

    支持方式:报请省交警总队同意,提供上门查验服务及延时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2274455

    (三十七)对标准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入城提供通行便利。

    支持方式:对标准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入城提供通行便利。优先给予运送鲜活农产品、粮油、食品、药品等物品的标准化配送车辆城区道路通行和停靠作业权,逐步给予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对新能源车辆给予不受入城限制政策。根据城市物流企业需求,逐步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推进标准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临时专用停车位”,便于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警支队

    咨询电话:2261975

    (三十八)支持办理《货车入城证》。

    申报条件: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车辆处于年检有效期内,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核定载质量在1吨以下(不包含1吨)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交警支队办理。核定载质量在1吨以上(包含1吨)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本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保险(交强险)以及情况说明到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办理。

    支持方式:办理《货车入城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通秩序管理大队、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

    咨询电话:2287830、2025577、2266867、2268173

    六、支持鼓励民间投资

    (三十九)支持参与PPP项目。

    支持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新能源设施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债务金融科

    咨询电话:2272552


    关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力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信贷保险支持

    (一)发挥市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

    支持方式:发挥企业应急转资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按照《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资金,解决企业短期资金紧张,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公司

    责任科室:财经协调科

    咨询电话:2052398

    (二)推广“银税互动”合作。

    申报条件:纳税信用为A级和B级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税务部门将AB级纳税人推送给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再推送给签订了银税协议的相关银行。扩大“税银贷”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向B级拓展;扩大申请渠道,由“线下”向“线上”延伸。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纳税服务科

    咨询电话:12366、2267651

    (三)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

    支持方式: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再贷款,加大对小微、涉农等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引导低成本政策资金向小微民营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2288396

    (四)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支持方式: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267522

    (五)鼓励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贷款。

    支持方式: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12366、18183267580

    二、支持开展直接融资

    (六)鼓励民营企业到四板挂牌。

    申报条件:首次成功进入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咨询电话:2023319

    (七)鼓励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申报条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5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咨询电话:2023319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申报条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咨询电话:2023319

    (九)支持挂牌企业转板上市。

    申报条件: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咨询电话:2023319

    (十)支持上市民营企业迁入我市。

    申报条件:新迁入我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民营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奖励50万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再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咨询电话:2023319

    (十一)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申报条件: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通过“走企业、解难题”活动,组织金融机构上门宣传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发行产品、发行条件,协助符合条件且有发债意愿的企业对接承销商,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责任单位: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2288396

    三、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十二)积极推广“天府融通”平台。

    支持方式:市级有关部门将各领域优质企业(项目)名单、融资需求等信息推送给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由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通过“天府融通”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加强融资对接,适度分担贷款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实体经济信贷投放等。

    责任单位: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

    责任科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2288396

    (十三)支持发展创业投资。

    支持方式: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43471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精神,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一)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式: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计划高新科

    咨询电话:2031826

    (二)加大对企业研发过程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方式:联合市税务局开展研发投入培训会,积极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仪器设备进口等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指导企业完善研发费用辅助账,帮助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计划高新科、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2031826、2050203

    (三)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

    支持方式:以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促进企业聚集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加速成果应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对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项目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计划高新科、农村社发科、成果引智科

    咨询电话:2031826、8351822、8351819

    (四)支持企业申报国、省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方式: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国、省重大专项和各类科技项目,积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计划高新科、农村社发科、成果引智科、办公室

    咨询电话:2031826、8351822、8351819、2022816

    (五)支持民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申报条件: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或授权法人资格的在质量管理、经济效益、社会信誉等省内国内领先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优秀企业。

    支持标准: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的,奖励50万元;获得内江市质量奖的,根据奖次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质量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940107

    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六)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

    1.支持共建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自建、共建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对民营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的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项目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计划高新科、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科、技术进步科

    咨询电话:2031826、2028950、2054316

    2.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由受益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国家级技术中心50万元奖励、省级技术中心20万元奖励、市级技术中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科、技术进步科

    咨询电话:2028950、2054316

    3.搭建民营企业进高校的科技转化平台。

     (1)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与市内外高校的科研团队、技术人才开展面对面交流会,消除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促进技术创新供需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成果引智科、市创新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351819、2026737

    (2)支持有意向的相关龙头民营企业积极参加丝路·内江职业教育集团,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共同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规划财务科、计划高新科

    咨询电话:2023984、2210030、2031826

    三、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育人才

    (七)给予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

    申报条件:凡在我市“5+4+5”产业体系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支持方式:

    1.企业通过“甜城英才”引进博士研究生享受4万元/年的标准发放人才岗位激励资金;引进年薪5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5年内,每年给予年薪10%的岗位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引进成功创办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参照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标准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3.企业围绕解决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发展难题等重大工作,专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人才的智力和技术资源,取得重大进展、重大突破的,根据研究成果情况和高校人才实际贡献,经专家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人才(团队)5-10万元的工作补助。

    4.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到内江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实际效果,经专家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10万元的工作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责任科室:人才工作科

    咨询电话:2023088

    (八)支持校地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人才。

    1.围绕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支持在内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根据重点领域产业发展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建立完善申报审核制度,给予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职业技能建设科

    咨询电话:2023984、2228638

    2.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工作;支持职业院校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开展学校与企业、专业与企业、班级与企业等多层次合作办学;支持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场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科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咨询电话:2023984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精神,切实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个转企”。

    支持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171013

    (二)支持享受契税优惠。

    支持方式: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18183267580

    (三)支持“小升规”。

    申报条件: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上年度新建投产并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对首次升入规模工业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支持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综合科、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2024554、8324100、8324098

    (四)支持大学生创业。

    支持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2228226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方式: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含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2228226

    (六)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支持方式: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通过管理咨询,优化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等流程,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积极参与全省“五千四百”上市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2031826

    (七)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四川省行业“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及省“专精特新”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计划高新科

    咨询电话:2031826、2052398

    (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申报条件:对销售收入增长30%及以上,且在市内行业排名前1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支持标准: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制定内江市名优工业产品目录,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市内主要用户扩大利用内江工业产品,对制造业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工业产品年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支持方式:按照《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等,企业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后,对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当年每新增1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需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行业监管科

    咨询电话:13890574371、8324097

    (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申报条件:新引进或建成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须为本市法人机构)。

    支持标准: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8324100、8324098   

    (十一)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内江品牌”计划,打造一批品牌商标。

    支持方式:积极引导“资中血橙”等有知名度的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市财政按照县(市、区)政府实际奖励的35%予以财力奖补。引导“威远无花果”“内江黑猪”“内江牛肉面”等特色产品注册商标。引导新办民营企业在创业创品牌之初同步注册自己的商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商标科

    咨询电话:17761349553

    (十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项目,市财政按规定向省财政申报后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经建科

    咨询电话:2052398、2272515

    (十三)设立发展基金。

    支持方式:组建内江四新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规定支持比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应急转贷资金实际总规模的10%。建立内江市高新区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规定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经建科、业务科、企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2272515、2023319、2052398

    (十四)支持企业跨台阶发展。

    申报条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1亿元以上、首次超过5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5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3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支持标准:次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2亿元以上(含)的,主营业务收入每跨越100亿元再奖励企业100万元,市财政按照县(市、区)政府实际奖励的35%予以财力奖补。

    申报条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5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4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4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3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3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2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2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1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1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5亿元且年税收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支持标准: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综合科、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2024554、8324100、8324098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提档升级。

    支持方式:经认定的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并符合省、市相关资金支持要求,给予优先推荐和申报。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2052398

    (十六)提升企业信息化建设。

    支持方式: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内江北青-西南企业云开展促进企业发展的信息化、智能化等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企业与内江北青-西南企业云签订的正式合同明确的服务内容进行补助,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金额的30%予以补助,合同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的20%予以补助。

    支持标准: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2052398

    (十七)构建孵化培育生态链。

    支持方式:鼓励各县(市、区)围绕全市“5+4+5”产业体系构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孵化链。积极帮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专业运营团队,不断提升孵化培育功能。对未获得省以上(含省级)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对科技成果、技术在内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或孵化的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计划高新科

    咨询电话:2031826

    (十八)鼓励孵化服务。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12366、2026955

    (十九)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支持方式: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了相关基础数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省相关资金支持要求,给予优先推荐和申报,以绩效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财经协调科

    咨询电话:2052398

    (二十)支持培养和引进人才。

    支持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高校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引导企业大力开展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内江技能比赛”评选活动,大力培育“甜城工匠”,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支持标准:民营企业成功创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可享受一次性10万元建设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职业技能建设科

    咨询电话:2228638

    三、鼓励民间投资

    (二十一)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扶持一批重点规模工业企业做强做优。重点对“四新一大”产业项目、智能改造项目等方向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二十二)支持重点领域投资。

    支持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补短板项目建设,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定期向社会推介发布市政、交通、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对有一定收益或稳定盈利模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鼓励采取PPP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固定资产投资科、经建科

    咨询电话:2228907、2272515

    (二十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申报条件: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

    支持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服务业科、经建科

    咨询电话:8324100、8324098、2212515

    四、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市场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展。

    申报条件:列入省级和市级“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未列入“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但由商务厅、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各类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其他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已参与上述活动,但尚未享受补助的在内注册商贸流通企业。

    支持方式:按照《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等,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差旅费等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境外补贴3万元,省外补贴1.5万元,省内补贴8000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流通行业监管科、外贸科

    咨询电话:8324097、8324093

    (二十五)鼓励扩大出口。

    支持方式: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对达到补助标准的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对外贸易科

    咨询电话:8324093

    (二十六)支持重点产业出口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支持方式: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对达到补助标准的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实施经费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有利于扩大出口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贷款资金和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助。技改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发生的利息支出或生产设备购置费以及研发项目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对外贸易科

    咨询电话:8324093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方式: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对达到补助标准的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对外贸易科、电子商务科

    咨询电话:8324093、8324090

    (二十八)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支持方式: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对达到补助标准的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参保的企业,在享受省上补贴的同时,市级按所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对外贸易科

    咨询电话:8324093  

    (二十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支持方式:推进关区快件、跨境电商等非贸渠道安全准入风险分析与布控处置工作,积极支持内江三元站高铁金融广场项目——进口商品直销;市中区“蓉欧+东盟国际物流中心”项目——川西南区域通往欧洲和东盟的陆路通道集物流、仓储、贸易、金融等年贸易额达100亿的“一带一路国际商品贸易平台”的建设,提供及时的优惠政策宣传、帮扶和通关便利。

    责任单位:内江海关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2026067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精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一)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

    坚持依法、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依法办理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托市律师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遴选15名法律服务专家人才,成立民营企业重大案件协调专家组,做好涉及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重大案件指导,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执法督查室、民二庭、行政庭、民事行政检察处、复议科(律师科)

    咨询电话:2022079、2058140、2058070、2263443、2024729(2050776)

    (二)严厉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严厉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声誉,严厉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依法营造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健康环境,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行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行为。依法引导民营企业正当经营,严厉惩治高利转贷以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犯罪。严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加强处置过程的督查督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刑一庭、刑二庭,公诉处,第四纪检监察室,刑侦支队,公平交易科

    咨询电话:2058016、2058041,2279963,2056654,2292308,2042666

    (三)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性措施。

    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充分评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纪依法慎用调查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审慎使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建立政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对民营企业、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的案件。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民二庭,侦查监督处,案件监督管理室,法制支队

    咨询电话:2058140,2260080,2260271,2292150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深化“切实解决执行难”,综合运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确保涉及民营企业的执行财产及时兑现。对需要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案件,依法优先执行。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和审查程序,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为受犯罪侵害的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执行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法制支队

    咨询电话:2058110、2266597、2292150

    二、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信用良好企业减少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对投诉举报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加大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原则,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建立健全政府与法院联席会议、行政审判白皮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三项机制”,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涉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征收征用等方面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粮食监督检查科、法制支队、监督审查科

    咨询电话:2039543、2263799、2292150、2024729

    (六)改进优化监管机制。

    高度关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新兴产业、新型投资方式、新型管理模式,改进传统监管和执法方式,探索“互联网+监管”“物联网+监管”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民营科,经侦支队,办公室、成果引智科

    咨询电话:2022005,2292210,2035160,8351819

    (七)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

    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指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并进行公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

    责任科室:信用信息科、市社会信用推进办公室、执行局

    咨询电话:2043315、2252795、2058110

    三、依法保护企业创新创造权益

    (八)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维权模式,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商标科、民三庭、侦查监督处、经侦支队

    咨询电话:17761349553、2058094、2260080、2292210

    (九)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切实降低举证难度。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提高民营经济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民事行政抗诉、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民三庭、民事行政检察处、监督审查科

    咨询电话:2058014,2263443,2024729

    (十)防范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企业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及时调解矛盾纠纷。支持和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完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加大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力度,推动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大调解中心、民二庭、审监处,控告申诉处,治安支队,促进法治科

    咨询电话:2260022、2058140、2058105,2260022,2292234,2024705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精神,全面建设优商重商亲商的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化竞争

    (一)公平市场准入。

    实施内容:彻底清理和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认证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公平待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法规科

    咨询电话:2039543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竞争限制。

    实施方式:加强反垄断执法,开展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制止和纠正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企业限定交易、实行差别待遇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坚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责。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公平交易科

    咨询电话:2042666

    (三)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实施内容:

    1.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数据,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促共建、共享共用,方便社会查询,打造公平、公开的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信用信息科

    咨询电话: 2043315

    2.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减少抽查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容缺办理、提供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投诉举报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加大抽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或作为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信用信息科

    咨询电话: 2043315

    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拓展营业执照办照网点。

    实施方式:通过与工行、建行等银行营业网点合作,开展代办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2171013

    (五)提升企业注册便利性。

    实施方式:开展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171013

    (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实施方式: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四个环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对无前置审批、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171013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实施方式:多层次拓展“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全面推行“实名制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171013

    (八)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

    实施方式:对首次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未开业、不违法、债务清、有信用”等法定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2171013

    (九)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实施方式: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建立“60分钟办结”信息共享、集成服务等制度和标准体系,二手房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夫妻约定析产等进行即办即结或60分钟办结;抵押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078059

    (十)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 。

    实施方式: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在内江经开区、高新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咨询电话:2044422、2228907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方式:推广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压缩项目报建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外,2019年上半年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2286132

    (十二)开展“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最多跑一次”的工作模式。

    实施方式:仅需在一个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即可将房产交易、登记、纳税业务一并完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078059

    (十三)建设“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畅通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反馈等渠道。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责任科室:热线管理科

    咨询电话:12345

    (十四)开展“绿色代办”。

    实施方式:推行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实行绿色代办服务。组建专职绿色代办员队伍,明确代办内容和程序,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代办进程表”,全程服务到底。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责任科室:审批指导科

    咨询电话: 2173122

    (十五)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实施方式:鼓励企业通过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免费开展企业资质办理、许可证件办理、原产地证办理、运输工具申报、舱单申报、货物申报等国际贸易相关业务,丰富完善“单一窗口”出口退税、金融服务、信用保险、报关报检查询等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内江海关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2026067

    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六)严格执行政商联系制度机制。

    实施方式:制定我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度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商交往“六个严禁”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责任科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法规研究室

    咨询电话:2030010

    (十七)加强领导干部与市场主体的联系。

    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常态联系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企业、商(协)会制度,畅通联系服务渠道,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民营科

    咨询电话:2020055

    (十八)启动维权服务平台。

    实施方式:组建四川(内江)民营企业维权平台,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政务服务、政策支持、要素支撑等方面问题。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民营科

    咨询电话:2020055

    (十九)实施民营企业培训计划。

    实施方式:选送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选拔中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开展短期培训,组织“中小企业发展名家讲坛”2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民营科

    咨询电话:2020055

    (二十)评议部门效能。

    实施方式:利用“千企万人评作风”“群众满意度评价活动”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评议,形成“红”“黑”名单,制定奖惩办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民营科

    咨询电话:2020055

    (二十一)强化政策落地落实。

    实施方式:部门贯彻落实“民营经济25条”服务企业发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企业可进行投诉。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民营科

    咨询电话:2022005

    (二十二)严查严惩涉企管理服务方面违纪违法行为。

    实施方式:畅通政商交往中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优先处置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强化对优化发展环境七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服务民营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庸懒散浮拖”行为,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保护伞”。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令不止,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责任科室:案件监督管理室

    咨询电话:226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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